洛寧縣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寧政辦〔2024〕3號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的規范管理,保證工程長期發揮效益,更好的滿足群眾對飲水安全需求,按照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農〔2011〕197號)、《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精神和《洛寧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為解決農村供水而興建的各類飲水工程(含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供水工程)。
第二條 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來源主要為上級專項資金、縣財政補助資金和從水費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
?。ㄒ唬┥霞墝m椯Y金主要包括中央專項資金、省級配套資金。
?。ǘ┛h級財政補助資金按我縣農村人口每人每年3元計算,以后根據實際情況逐年增加,并納入縣財政預算,由財政局設農村供水維修養護專戶存儲,專賬管理,根據籌資情況,每年按縣水利局、財政局研究確定的縣級資金分配方案撥入鄉級專戶包干使用。
?。ㄈ乃M中提留的維修養護基金按以下標準核定:
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從水費中提取維修基金采用水廠水費收入的5%計提,水費中提留的維修養護基金由供水工程單位每季度足額繳存到由鄉(鎮)政府、街道辦財政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條 農村飲水工程維修管護費用原則上應以各供水管理單位自行籌措為主,維修養護基金給予適當補助為輔,逐步達到“以水養水、略有結余”的良性循環機制。
第四條 上級和縣級安全飲水維修資金實行年度分配制度,包干使用??h水利局要做好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分配、管理、監督等工作。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轄區內安全飲水項目實施、驗收等,并履行資金撥付手續??h財政局要及時足額撥付維修養護資金。
第五條 維修養護基金使用條件及范圍。
?。ㄒ唬┥陥缶S修養護基金前,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必須提供交納提取維修養護基金的記錄及相關憑證。不能及時交納維修養護基金的農村飲水工程不得使用縣級維修養護基金;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損壞,其相關維修費用不得在維修養護基金中核報;新建農村飲水工程在質保期內的設施、設備、輸配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
?。ǘS修費在2000元以內(含2000元)的小型維修,由村委或各處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單位負責自行維修;維修費用在2000元至100000元的維修項目,由村委或供水單位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申報,由鄉(鎮)政府、街道辦制定方案組織實施,并在項目實施完畢后自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項目實施單位或個人按照撥付程序到鄉(鎮)、街道辦財管所報賬;超過100000元的維修項目,由鄉(鎮)政府、街道辦申報飲水安全鞏固提升項目進行解決。
?。ㄈ┺r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重點用于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及其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主要包括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設施修繕,供水設備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換,供水管材管件、凈化消毒濾料和藥劑試劑購置與更換,水質檢測監測藥劑和易耗品,儀器設備元配件的更換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維修養護項目范圍的支出,如人員經費福利與運營電費、修繕樓堂館所、購置交通工具與辦公設備等,不得將改擴建項目作為維修養護項目。
第六條 縣督查局、水利局等相關單位將從維修項目實施是否及時、舉報電話投訴量、網絡輿情件數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對各鄉鎮飲水工程維修養護工作進行排名,按照排名優者獎劣者懲,并影響第二年資金分配。
第七條 年度資金90%由縣水利局、財政局協商分配后,將指標下達各鄉(鎮)政府、街道辦,資金分配表每年度調整。剩余10%作為年度獎勵資金,在年度考核后,按照排名先后進行獎勵。
第八條 維修養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不得弄虛作假,擠占挪用??h財政局、審計局、水利局要加強對維修基金使用的監督,對弄虛作假、瞞報、騙取、貪污、挪用維修養護基金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對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條 本辦法由洛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關于印發洛寧縣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 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